橘红素(蜜桔素),10mg/20mg/50mg/100mg等多种规格销售。
戊菌隆 标准品 CAS号:66063-05-6 100mg
硝草胺 标准品 CAS号:40487-42-1 100mg
嘧啶并三唑类磺胺 标准品 橘红素(蜜桔素)CAS号:219714-96-2 1ml
五氯 87-86-5 2ml
氯菊酯(顺反异构体混合物) 标准品 CAS号:52645-53-1 250mg
苯敌草 标准品 CAS号:13684-63-4 100mg
苯醚菊酯 标准品 CAS号:26002-80-2 100mg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包括杂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在检验工作中我们常会用到一种用来检查质量的特殊参照物——标准物质(对照品)。它在检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仪器分析的广泛用,必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物质。就来介绍一下如何对对照品进行保存和使用:
1)使用中检所对照品时,应严格按说明书执行。一般情况下,供鉴别、检查用的对照品不能用于含量测定。红外鉴别用的对照品使用时应注意与样品在晶型上的差异,必要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例如钠具有多种不同的晶型,可用丙酮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后测定,以确保二者晶型和红外光谱图的。
2)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使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水分的含量,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否则会造成含量测定结果偏高。对热稳定的对照品可直接干燥后使用;对热不稳定的对照品可同时另取一份作干燥失重,扣除水分后使用。此外,对照品若含有结晶水或盐基,使用时应注意其换算。
3)由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对照品或对照品为法定对照品,以法定对照品作对照标化的原料可称为二级对照品或工作对照品。生产单位为节约成本,可使用工作对照品进行日常检验,但检验所必须使用法定的对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4)对照品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保存,一般置干燥阴凉处保存,某些对照品如等需避光低温保存。要注意对照品的使用期限,过期、变质的对照品不宜再使用。开瓶后建议短期内用完,避免开瓶后不用,同时,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照品的分解、污染或吸潮。(更多质量检测、分析测试、化学计量、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请参考中检所对照品查询)
双苯氟脲 标准品 CAS号:116714-46-6 50mg
钠盐 新生霉素 标准品 CAS号:1476-53-5 250mg
邻二氯苯 标准品 CAS号:95-50-1 1g
标准品 CAS号: 82419-36-1 100mg
喹乙醇 标准品 CAS号:100mg
标准品 CAS号:100mg
标准品 CAS号:1113-02-6 100mg
奥比沙星 标准品 CAS号:113617-63-3 100mg
氨磺乐灵 标准品 CAS号:19044-88-3 100mg
解草腈 标准品 CAS号:74782-23-3 100mg
钠盐单水 苯唑 标准品 CAS号:7240-38-2 100mg
恶草酮 标准品 CAS号:19666-30-9 100mg
恶霜灵 标准品 CAS号:77732-09-3 100mg
杀线威 标准品 CAS号:23135-22-0 100mg
丙氧苯咪唑 标准品 CAS号:20559-55-1 25mg
喹菌酮 标准品 CAS号:14698-29-4 250mg
氧化萎锈灵 标准品 CAS号:5259-88-1 100mg
羟氯柳苯胺标准品 CAS号: 2277-92-1 100mg
砜吸磷 标准品 CAS号:17040-19-6 250mg
乙氧氟草醚 标准品 CAS号:42874-03-3 100mg
(盐酸盐) 标准品 CAS号:2058-46-0 250mg
(盐酸盐)标准品 CAS号: 64-72-2 250mg
四环素(盐酸盐)标准品 CAS号: 64-75-5 250mg
多效唑(立体异构体混合物)标准品 CAS号: 76738-62-0 250mg
(二氯)标准品 CAS号: 1910-42-5 100mg
标准品 CAS号:56-38-2 250mg
标准品 CAS号:298-00-0 100mg
虫帕唑 标准品 CAS号:14255-87-9 200mg
克草猛标准品 CAS号: 1114-71-2 100mg
戊菌唑 标准品 CAS号:66246-88-6 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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