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味子醇乙,10mg/20mg/50mg/100mg等多种规格销售。
磺胺胍(一水合物) 标准品 CAS号:6190-55-2 250mg
磺胺甲基嘧啶 标准品 CAS号:127-79-7 250MG
新诺明 标准品 CAS号:723-46-6 250MG
标准品 CAS号:80-35-3 250mg
钠五味子醇乙 标准品 CAS号:1220-83-3 0.1g
磺胺 标准品 CAS号:63-74-1 250MG
乙酰磺胺对硝基苯 标准品 CAS号:122-16-7 250MG
标准品 CAS号:148-83-2 250MG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包括杂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在检验工作中我们常会用到一种用来检查质量的特殊参照物——标准物质(对照品)。它在检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仪器分析的广泛用,必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物质。就来介绍一下如何对对照品进行保存和使用:
1)使用中检所对照品时,应严格按说明书执行。一般情况下,供鉴别、检查用的对照品不能用于含量测定。红外鉴别用的对照品使用时应注意与样品在晶型上的差异,必要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例如钠具有多种不同的晶型,可用丙酮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后测定,以确保二者晶型和红外光谱图的。
2)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使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水分的含量,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否则会造成含量测定结果偏高。对热稳定的对照品可直接干燥后使用;对热不稳定的对照品可同时另取一份作干燥失重,扣除水分后使用。此外,对照品若含有结晶水或盐基,使用时应注意其换算。
3)由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对照品或对照品为法定对照品,以法定对照品作对照标化的原料可称为二级对照品或工作对照品。生产单位为节约成本,可使用工作对照品进行日常检验,但检验所必须使用法定的对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4)对照品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保存,一般置干燥阴凉处保存,某些对照品如等需避光低温保存。要注意对照品的使用期限,过期、变质的对照品不宜再使用。开瓶后建议短期内用完,避免开瓶后不用,同时,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照品的分解、污染或吸潮。(更多质量检测、分析测试、化学计量、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请参考中检所对照品查询)
硅醚菊酯 标准品 CAS号:105024-66-6 250MG
西玛津 标准品 CAS号:122-34-9 250mg
硅氟唑 标准品 CAS号:149508-90-7 0.1G
三氯醋酸钠 标准品 CAS号:650-51-1 250mg
(五水) 标准品 CAS号:22189-32-8 250MG
艾克敌 标准品 CAS号:168316-95-8 0.1 G
标准品 CAS号:8025-81-8 100mg
螺螨酯 标准品 CAS号:148477-71-8 100MG
葚孢菌素 标准品 CAS号:118134-30-8 100MG
苯酰磺胺 标准品 CAS号:127-71-9 250MG
乙酰磺胺 标准品 CAS号:144-80-9 250MG
标准品 CAS号:80-32-0 250mg
标准品 CAS号:68-35-9 100MG
标准品 CAS号: 122-11-2 250MG
标准品 CAS号:57-68-1 250MG
周效磺胺 标准品 CAS号:2447-57-6 25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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