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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水产调味品 - 氨基酸态氮、总酸、食盐的测定

2026年04月09日 15:50:28      来源:可睦电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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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710-2020 绿色食品 水产调味品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调味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调味品。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产调味品 Aquatic flavourin
以鱼、虾、蟹和贝类等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品,如鱼露、虾酱、虾油和蚝油等。
蚝油 oyster sauce
利用牡蛎蒸、煮后的汁液进行浓缩或直接用牡蛎肉酶解, 再加入食糖、食盐、淀粉或者改性淀粉等原料,辅以其他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调味品。
鱼露 fishgrary
以鱼为原料,在较高的盐分下经酶解制成的鲜味液体调味品。
虾酱 salted shrimp paste
小型虾类经腌制、发酵制成的糊状食品。
虾油 shrimp sauce
小型虾类发酵液体的浓缩液或虾酱上层的澄清液。
海鲜粉调味料 seafood flavouring powder
以海产鱼、海水虾、海水贝、海水蟹类酶解物或其他浓缩抽提物为主原料,以味精、食用盐、香辛料等为辅料, 经加工而成具有海鲜味的复合调味料。

要求
加工用水
应符合 NY/T 391 的规定。
原料要求
虾类应符合 NY/T 840 的规定;鱼类应符合 NY/T 842 的规定;海水贝类应符合 NY/T 1329 的规定;海水蟹类应符合 NY/T 841 的规定。食用糖应符合 NY/T 422 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 NY/T 1040 的规定;香辛料应符合 NY/T901 的规定;淀粉应符合 NY/T 1039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味精应符合 NY/T 1053 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NY/T 392 的规定。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及加工质量管理应符合 GB 27304 及 SC/T 3009 的规定。
感官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续.jpg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jpg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g/100g GB 5009.235
GB 5009.23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GB/T 21999-2008 中5.3"总酸"
GB/T 21999-2008 蚝油

食盐(以NaCl计),g/100g GB 5009.44
GB 5009.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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