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26日 09:00:39 来源:广东台银直线导轨科技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1
| 原 因 | 在热处理过程中,由于过高的热应力和应变,都可能产生淬火裂缝。 淬火裂缝通常是不规则相交、无规律方向的呈现在紧固件表面。 |
| 外 观 | |
| 极 限 | 任何深度、任何长度或任何部位的淬火裂缝都不允许存在。 |
2.1.2 锻造裂缝Forging cracks
| 原 因 | 锻造裂缝可能在切料或锻造工序中产生,并位于螺栓和螺钉的头部顶面,以及凹穴头部隆起部分。 |
| 外 观 | |
| 极 限 | 锻造裂缝的长度l: l≤1d; 锻造裂缝的深度或宽度b: b≤0.04d; d——螺纹公称直径 |
2.1.3 锻造爆裂 Forging brusts2.1.4 剪切爆裂 Shear brusts2.2 原材料的裂纹和条痕 Row material seams and laps
| 原 因 | 裂纹和条痕通常是制造紧固件的原材料中固有的缺陷。 |
| 外 观 | |
| 极 限 | 裂纹或条痕的深度: ≤0.03d 。 如果裂纹或条痕延伸到头部,则不应超出对锻造爆裂规定的宽度和深度的允许极限。 d——螺纹公称直径 |
凹痕是在锻造或镦锻过程中,由于金属未填满而呈现在螺栓或螺钉表面上的浅坑或凹陷。2.4 皱纹 Folds
| 原 因 | 在镦锻的一次冲击过程中,由于体积不足和形状不一造成材料的位移而产生皱纹。 |
| 外 观 | |
| 极 限 | 位于或低于支承面的内拐角上不允许有皱纹,但在上述图示或产品标准中特殊允许者例外。 在外拐角的皱纹允许存在。 |
切痕是纵向或圆周方向浅的沟槽。2.6 损伤 Damages
| 原 因 | 损伤,如凹陷、擦伤、缺口和凿槽,因螺栓或螺钉在制造和运输过程中受外界影响而产生。 |
| 外 观 | 没有准确的几何形状、位置或方向,也无法鉴别外部影响的因素。 |
| 极 限 | 上述损伤,除非能证实削弱功能或使用性,否则不应拒收。 位于螺纹最初三扣的凹陷、擦伤、缺口和凿槽不得影响螺纹通规通过,其拧入时的力矩不应大于0.001d 3 N • m。 d——螺纹公称直径 |
| 原 因 | 切痕因制造工具超越螺栓或螺钉表面的运动而产生 |
| 外 观 | |
| 极 限 | 在光杆、圆角或支承面上,由于加工产生的切痕,其表面粗糙度不应超过Ra = 3.2μm(按GB/T 1031规定)。 |
| 原 因 | 凹痕是由切屑或剪切毛刺或原材料的锈层造成的痕迹或压印,并在锻造或镦锻工序中未能消除。 |
| 外 观 | |
| 极 限 | 凹痕的深度h: h≤0.02d (值为0.25 mm)。 凹痕的面积: 支承面上的凹痕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支承面总面积的10%。 d——螺纹公称直径 |
| 原 因 | 在锻造过程中可能产生剪切爆裂,如在圆头或法兰面产品的圆头或法兰面的圆周上出现,通常和产品轴心线约成45°。 剪切爆裂也可能产生在六角头产品的对边平面上。 |
| 外 观 | |
| 极 限 | 六角头及六角法兰面螺栓和螺钉: 六角法兰面螺栓和螺钉的法兰面上的剪切爆裂,不应延伸到头部顶面(倒角圆)或头下支承面内。对角上的剪切爆裂,不应使对角宽度减小到低于规定的最小尺寸。 螺栓和螺钉凹穴头部隆起部分的剪切爆裂,其宽度不应超过0.06d或深度低于凹穴部分。 圆头螺栓和螺钉及六角法兰面螺栓: 螺栓和螺钉的法兰面和圆头圆周上的剪切爆裂的宽度,不应超过下列极限: ≤0,08dc(或dk)(只有一个剪切爆裂时); ≤0.04dc(或dk)(有两个或更多的剪切爆裂时,其中有一个允许到0.08dc,或dk). d——螺纹公称直径;dc——头部或法兰直径;dk——头部直径 |
| 原 因 | 在锻造过程中可能产生锻造爆裂,例如在螺栓和螺钉六角头的对角上,或在法兰面或圆头产品的圆周上,或在凹穴头部隆起部分出现。 |
| 外 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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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 限 | 六角头及六角法兰面螺栓和螺钉: 六角法兰面螺栓和螺钉的法兰面上的锻造爆裂,不应延伸到头部顶面(倒角圆)或头下支承面内。对角上的锻造爆裂,不应使对角宽度减小到低于规定的最小尺寸。 螺栓和螺钉凹穴头部隆起部分的锻造爆裂,其宽度不应超过0.06d或深度低于凹穴部分。 圆头螺栓和螺钉及六角法兰面螺栓: 螺栓和螺钉的法兰面和圆头圆周上的锻造爆裂的宽度,不应超过下列极限: ≤0,08dc(或dk)(只有一个锻造爆裂时); ≤0.04dc(或dk)(有两个或更多的锻造爆裂时,其中有一个允许到0.08dc,或dk). d——螺纹公称直径;dc——头部或法兰直径;dk——头部直径 |
| 样本中有缺陷产品的数量 N | 第二样本大小 n |
| N≤8 9≤N≤15 16≤N≤25 26≤N≤50 51≤N≤80 | 2 3 5 8 13 |
| 注:第二样本大小依据GB/T 2828中表2和表3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II。 | |
| 批量* N | 样本大小 n |
| N≤1 200 1 201≤N≤10 000 10 001≤N≤35 000 35 001≤N≤150 000 | 20 32 50 80 |
| 注:样本大小依据GB/T 15239中表10规定的检查水平S-4。 * 批量是同一型式、规格和性能等级,在同一时间提交验收的产品数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