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 08:28:43 来源:安徽省格致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对于雨水回用和雨水排放需符合相关规定,下面就来详细看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回用和雨水排放规定要求有哪些?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回用规定要求
1、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根据收集量、回用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雨水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循环冷却系统补水、路面和地面冲洗用水、汽车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等。
2、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设施规模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可收集的雨量;
(2)回用水量、回用水用水时间与雨季降雨规律的吻合程度及回用水的水质要求;
(3)水量平衡分析;
(4)经济合理性。
3、雨水供水系统应设自动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补水的水质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2)补水应在净化雨水供量不足时进行;
(3)补水能力应满足雨水中断时系统用水量要求。
4、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 2.5 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 150mm;
(2)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5、供水系统供应不同水质要求的用水时,应综合考虑水质管网敷设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集中管网系统或局部供水系统。
6、供水管道和补水管道上应设水表计量装置。
7、雨水回用系统的供水管材应采用塑料类给水管、球墨铸铁给水管或其它防腐性能好的管材,且管材及接口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8、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或标识;
(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3)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带锁装置或专门开启工具。(新增)
9、在保证供水安全卫生并建立自动切换和控制系统前提下,雨水利用管网系统可与中水管网联合使用,不可并网使用。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排放规定要求
1、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排水沟。
2、渗透管—排放系统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管道水力计算可采用有压流。
3、雨水排除系统的出水口不宜采用淹没出流。
4、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当与建筑连通时,其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加压提升排放系统;当与建筑物不连通且下沉深度小于 1m 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并应确保排水出口为自由出流。处于山地或坡地且不会雨水倒灌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
5、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