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3日 08:28:38 来源:河南亚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25
在时,有明确的被告是受理案件的条件之一。但在强制拆除案件中,有时会比较难确定被告。一方面可能是实施主体故意否认,另一方面,可能是原告搜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今天我们分享一则张律师代理的案件,也遇到了上述问题,我们来看下原告是如何维权的,又是如何认定主体的。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其他人合伙投资了一家水泥搅拌站,生意还算不错。好景不长,2018年,当地市容部门,以水泥搅拌站污染环境为由要求停业整改。但在整改期间,当地镇政府又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立即拆除,否则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原告找到镇政府表明正在整改,不应该拆除。镇政府表明,必须拆除,要完成任务。不料,某天夜间,原告的水泥搅拌站被拆除,机器设备被吊走,不见踪影。眼看自己几年心血毁于一旦,原告将镇政府诉至。

二、被告否认实施行为
被告镇政府主张,原告的水泥搅拌站污染环境,应当拆除,但镇政府没有实施拆除行为,不知道是谁拆除的,原告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其。
三、原告积极主张权利,代理意见如下
面对被告的否认,原告并未紧张,反而是更加冷静地向提交证据,并全面阐述观点:
1.在水泥搅拌站拆迁过程中,一直都是被告在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问题,期间没有其他部门对拆迁事宜进行过问
2.被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载明,要求原告立即拆除水泥搅拌站,否则镇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根据原告的上述举证,起码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将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指向被告。原告已经尽努力积极举证,已经履行自身的举证义务。如果被告认为不是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就应当举证是其他主体实施的。但是,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指向其他实施主体,因此,应当认定是被告镇政府实施了行为。
另外,被告应当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了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被告实施的行为违法。

四、结果
经过审理,最终:
确认被告对原告水泥搅拌站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五、经验总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平时要注意搜集证据,以供不时之需。本案中,被告镇政府虽然不承认实施了行为,但因其作出过“限期拆除通知书”,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也会依法认定是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在遇到困境后,及时咨询了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值得大家学习。所以,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不妨打电话咨询下律师,或许有意想不到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