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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05月27日 18:33:36      来源:山东省*      阅读量:1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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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山东省*近日公布《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对设区的市以上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职责和任务目标等作了明确说明,还规定,非法倾倒、堆放、使用、处置污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低十万元、高二百万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第六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修复保护、农业生产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土壤环境管理实际需求,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土壤环境区划、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规划衔接与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门编制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和土壤污染比较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对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三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估】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土壤环境状况详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和对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土壤环境风险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对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土壤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七条【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功能、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第十八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第二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表面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搬迁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预防】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污染防治】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三条【预防尾矿库污染】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污染防治责任】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土壤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条【污泥的监督管理】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非法倾倒、堆放、使用、处置污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转运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农业投入品的减量化及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施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
 
  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在其他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对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和种类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鼓励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选定实施补贴的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的回收管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体系,科学设置回收点,健全回收、贮存和综合利用网络。
 
  第二十九条【石油开采污染防治】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作业、集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洒、防流失等措施,防止原油、化学药剂及其他有害物质落地,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十条【预防输油设施等污染】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露检测,防止跑冒滴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原则】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便于、安全有效的方案,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并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防范措施和信息公开】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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