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设定寿命要求;
主题与范围
1. 本法规确立了将以下产品投放市场的生态设计要求
(a) 光源;
(b) 独立的控制齿轮。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市场上的光源和独立的控制装置。
2. 本法规不适用于附件三第1点和第2点中规定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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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第2019/2015号条例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光源能源标签的第2017/1369号条例,并废除了欧盟委员会第874/2012号条例(见本公报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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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7月4日第(欧盟)2017/1369号条例,规定了能源标签框架,并废除了第2010/30/EU号指令(OJ L 198,28.7.2017,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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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第2016/2282号条例,修订了第1275/2008号条例、第107/2009号条例、第278/2009号条例、第640/2009号条例、第641/2009号条例、第642/2009号条例、第643/2009号条例、第1015/2010号条例
(欧盟)2015/1185,(欧盟)2015/1188,(欧盟)2015/1189和(欧盟)2016/2281,关于验证过程中公差的使用(OJ L 346,20.12.2016,第51页)。
3. 附件三第3点中规定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应仅符合附件二第3(e)点的要求。
(第二条)
1. 为了根据指令2009/125/EC第8条进行符合性,技术文件应包含本法规附件二第3(d)点中规定的信息,以及根据本法规附件二第1点和第2点以及附件五进行计算的细节和结果。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1) “光源"是指旨在发射光的电动产品,或者,在非白炽灯光源的情况下,旨在可能被调谐以发射光,或者两者兼有,具有以下所有光学特性:
(a)
(b) 光通量< 500流明每平方毫米投影发光表面积,如附件一所定义;
(c) 光通量在60和82 000流明之间;
(d)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使用白炽、荧光、高强度放电、无机发光二极管(LED)或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或其组合作为照明技术,并可根据附件四的程序验证为光源。
不满足条件(a)的高压钠(HPS)光源被视为本法规目的光源。
光源不包括:
(a) LED管芯或LED芯片;
(b) 程序包
(c) 包含光源的产品,这些光源可从产品中移除以进行验证;
(d) 包含在光源中的发光部件,这些部件不能从该光源中移除以作为光源进行验证;
(2) “控制装置"是指一个或多个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或不可以物理集成在光源中,用于在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设定的边界条件内,为一个或多个特定光源所需的电气形式准备电源。它可以包括转换电源和启动电压、限制操作和预热电流、防止冷启动、校正功率因数和/或减少无线电干扰。
术语“控制装置"不包括欧盟委员会第278/2009 (14)号法规范围内的电源。该术语也不包括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如附件一所定义),尽管这些部件可以与控制装置物理集成或作为单一产品一起销售。
以太网供电(PoE)交换机不是本法规意义上的控制设备。“以太网供电开关"或“PoE开关"是指安装在电源和办公设备和/或光源之间的供电和数据处理设备,用于数据传输和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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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6日第278/2009号条例,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空载条件下电力消耗和外部电源平均有效效率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2005/32/EC号指令(OJ L 93,7.4.2009,第3页)。
制造商、进口商或代表不得在市场上投放旨在能够检测正在测试的产品(例如,通过识别测试条件或测试周期),并通过在测试期间自动改变其性能做出具体反应,以达到制造商、进口商或代表在技术文件中声明的或提供的任何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参数的更有利水平。
(3) “独立控制装置"是指不与光源物理集成的控制装置,作为独立产品或包含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
(4) “包含产品"指包含一个或多个光源或独立控制装置或两者的产品。包含产品的例子有:可以拆开以允许单独验证包含光源的灯具、包含光源的家用电器、包含光源的家具(架子、镜子、展示柜)。如果一个包含产品不能被拆开来验证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则整个包含产品将被视为一个光源;
(5) “光"是指波长在380纳米至780纳米之间的电磁辐射;
(6) “市电"或“市电电压"(MV)指50 Hz的230 ( 10 %)伏交流电的电源;
(7) “发光二极管芯片"或“发光二极管芯片"是指一小片发光半导体材料,在其上制造功能性发光二极管电路;
(8) “发光二极管封装"是指主要包括至少一个发光二极管芯片的单个电气部件。它不包括控制装置或其部件、盖子或有源电子元件,也不直接连接到电源电压。它可以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光学元件、光转换器(磷光体)、热、机械和电气接口或部件,以解决静电放电问题。任何旨在直接用于发光二极管灯具的发光器件都被视为光源;
(9) “色度"是指由色度坐标(x和y)定义的颜色刺激的属性;
(10) “光通量"或“通量"(φ),用流明(lm)表示,是指通过根据人眼的光谱灵敏度电磁辐射而从辐射通量(辐射功率)中得出的量。它是指在适用标准规定的条件(如电流、电压、温度)下,光源以4π球面度立体角发出的总光通量。它是指短时间运行后未变暗光源的初始通量,除非明确规定处于变暗状态的通量或给定运行时间后的通量。对于可调谐至发射不同光谱和/或不同光强的光源,指附件一中定义的“参考控制设置"中的通量;
(11) 显色指数(CRI)是指通过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与参考光源下的颜色外观进行比较来量化光源对物体颜色外观的影响的度量,是标准中定义的前8种测试颜色(R1-R8)的显色平均Ra;
(12) “白炽"是指在光源中由热产生光的现象,通常是通过丝状导体(“灯丝")产生的,该导体通过电流加热;
(13) “卤素光源"是指一种白炽灯光源,其丝状导体由钨制成,周围有含卤素或卤素化合物的气体;
(14) “荧光"或“荧光光源"(FL)是指使用低压汞型气体放电的现象或光源,其中大部分光由放电产生的紫外辐射激发的一层或多层磷光体发出。荧光光源的电源可以有一个(“单端")或两个(“双端")连接(“端")。就本法规而言,磁感应光源也被视为荧光光源;
(15) 高强度放电(HID)是指一种气体放电,在这种放电中,产生光的电弧由壁温稳定,电弧室的灯泡壁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如附件一所定义,气体放电光源于金属卤化物、高压钠和汞蒸汽类型;
(16) “气体放电"是指通过气体、等离子体、金属蒸汽或气体和蒸汽的混合物放电而直接或间接产生光的现象;
(17) “无机发光二极管"(LED)是指一种技术,在这种技术中,光由包含无机材料pn结的固态器件产生。当被电流激发时,结发出光辐射;
(18) 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是指一种技术,其中光是从包含有机材料的p-n结的固态器件产生的。当被电流激发时,结发出光辐射;
(19) “高压钠光源"(HPS)是指一种高强度放电光源,在这种光源中,光主要是由钠蒸汽辐射产生的,钠蒸汽的分压约为10千帕。HPS光源的电源可以有一个(“单端")或两个(“双端")连接器。
(20) “等效模型"是指具有与生态设计要求相关的相同技术特征的模型,但由同一制造商或进口商作为具有不同模型标识符的另一模型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21) “型号标识符"是指代码,通常为字母数字,用于将特定产品型号与具有相同商标或相同制造商或进口商名称的其他型号区分开来;
(22) “最终用户"是指购买或预期购买产品的自然人,其目的不在其行业、业务、工艺或范围内。
就附件而言,附件一载有其他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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