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花苷Ⅱ,10mg/20mg/50mg/100mg等多种规格销售。
灭螨醌 标准品 CAS号:57960-19-7 1ml
吡虫清 标准品 CAS号:160430-64-8 100MG
乙草胺 标准品 CAS号:34256-82-1 100mg
苯并噻二唑(简称BTH) 标准品 CAS号:135158-54-2 0.1g
三氟羧草醚标准品 CAS号: 50594-66-6 250MG
氟丙菊酯 西红花苷Ⅱ标准品 CAS号:101007-06-1 100MG
阿克洛胺 标准品 CAS号:3011-89-0 100MG
甲草胺 标准品 CAS号:15972-60-8 250MG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包括杂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在检验工作中我们常会用到一种用来检查质量的特殊参照物——标准物质(对照品)。它在检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仪器分析的广泛用,必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物质。就来介绍一下如何对对照品进行保存和使用:
1)使用中检所对照品时,应严格按说明书执行。一般情况下,供鉴别、检查用的对照品不能用于含量测定。红外鉴别用的对照品使用时应注意与样品在晶型上的差异,必要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例如钠具有多种不同的晶型,可用丙酮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后测定,以确保二者晶型和红外光谱图的。
2)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使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水分的含量,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否则会造成含量测定结果偏高。对热稳定的对照品可直接干燥后使用;对热不稳定的对照品可同时另取一份作干燥失重,扣除水分后使用。此外,对照品若含有结晶水或盐基,使用时应注意其换算。
3)由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对照品或对照品为法定对照品,以法定对照品作对照标化的原料可称为二级对照品或工作对照品。生产单位为节约成本,可使用工作对照品进行日常检验,但检验所必须使用法定的对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4)对照品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保存,一般置干燥阴凉处保存,某些对照品如等需避光低温保存。要注意对照品的使用期限,过期、变质的对照品不宜再使用。开瓶后建议短期内用完,避免开瓶后不用,同时,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照品的分解、污染或吸潮。(更多质量检测、分析测试、化学计量、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请参考中检所对照品查询)
碘化木兰花碱 木兰花碱; 唐松草碱; 玉兰碱; 洋玉兰碱 Magnoflorine iodide 2141-9-5 HPLC≥98% 10mg/支
(-)-丁香树脂酚-4-O-β-D-呋喃芹糖基-(1→2)-β-D-吡喃葡萄糖苷 (-)-Syringaresnol-4-O-β-D-apiofuranosyl-(1→2)-β-D-glucopyranoside 136997-64-3 HPLC≥98% 10mg/支
1,2-二氯丙烷标准品 CAS号: 78-87-5 250mg
1,3-二氯丙烯 标准品 CAS号: 542-75-6 250mg
1-萘乙酸 86-87-3 1g
2-(1-萘)乙酰胺 标准品 CAS号:86-86-2 1g
2,2-DPA 茅草枯 标准品 CAS号:75-99-0 250mg
2,4,5-T 2,4,5-涕标准品 CAS号: 93-76-5 250mg
2,4-D 2,4-滴 标准品 CAS号:94-75-7 250mg
2,4-DB 2,4-滴丁酸 标准品 CAS号:94-82-6 250mg
2,6-DIFLUOROBENZOIC ACID 2,6-二氟苯甲酸 标准品 CAS号:385-00-2 250mg
2-乙酰氨基-5-硝基噻唑 标准品 CAS号:140-40-9 100mg
2-苯基 标准品 CAS号:90-43-7 250mg
对氯苯氧乙酸 标准品 CAS号:122-88-3 250mg
阿维菌素 标准品 CAS号:71751-41-2 100mg
乙酰 标准品 CAS号:30560-19-1 25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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