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项目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职责。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规定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
(3)复核人员未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式的结论不适当。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考试大与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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